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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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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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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突出企业创新主体,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根据《中共嵊州市委、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嵊市委〔2011〕11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为突出企业创新主体,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根据《中共嵊州市委、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嵊市委〔2011〕11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当年新获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和嵊州市级科学技术(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绍兴市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嵊州市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绍兴市级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嵊州市“十佳创新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当年新认定为省技术创新联盟奖励2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区域科创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工程研发)中心、创业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当年认定为国内、省内装备制造业首台(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经当年验收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应对贸易措施项目、科技攻关项目、信息化项目)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六条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绍兴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当年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10万元,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000元、1000元。

  第七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只限于由各级政府、科技部门、经信部门发文认定或命名的产品、项目和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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